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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商研究 | 中国企业投资缅甸法律环境概览(上)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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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带一路”背景下中缅投资贸易迎来又一个春天

自2013年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基于地缘因素、政治因素、人文因素,缅甸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最大的热点地之一。2020年是中缅建交70周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年初出访缅甸,签署了33项加速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贸易合作协议。中缅两国发表联合声明指出,双方同意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推动中缅经济走廊从概念规划转入实质建设阶段,着力推进皎漂经济特区、中缅边境经济合作区、仰光新城三端支撑布局和公路铁路、电力能源等互联互通骨架建设。可以预见,在不久的未来中国企业赴缅投资将掀起新一轮热潮。   

为更好的服务于赴缅投资的中国企业,本文结合企业在缅甸投资运营可能涉及的市场准入、公司设立、投资优惠、土地、外汇管理、劳动人事、税务、争议解决等各个方面进行法律实务要点的整理归纳,助力中国企业全面了解缅甸法律环境、稳健地迈出“走出去”的第一步。  


二、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定

1.缅甸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缅甸投资委员会是主管投资的部门。根据《缅甸投资法》的规定,其主要职能为对申报项目的资信情况、项目核算、工业技术等进行审批、核准并颁发项目许可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必要帮助、监督和指导,同时也受理许可证协定时限的延长、缩短或变更的申请等。缅甸投资委员会由相关经济部门领导组成,国家投资与对外经济关系部下属的投资与公司管理局主管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投资建议分析及报批、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等日常事务。  

2.缅甸对外商投资行业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市场准入)

2016年10月颁布的《缅甸投资法》及2017年3月发布的《缅甸投资法实施细则》对在缅投资有关事宜作出了规定。    

2.1《缅甸投资法》禁止对以下项目进行投资:   

(1)可能带入或导致危险或有毒废弃物进入联邦的投资项目;

(2)除以研发为目的的投资外,可能带入境外处于试验阶段或未取得使用、种植和培育批准的技术、药物和动植物的投资项目;

(3)可能影响国内民族地方传统文化和习俗的投资项目; 

(4)可能危及公众的投资项目;

(5)可能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带来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6)现行法律禁止的产品制造或服务相关项目。

2.2 根据《缅甸投资法》有关规定,缅甸投资委将制定并及时修订限制投资的行业。2017年4月发布的限制投资行业分为4类:只允许国营的行业、禁止外商经营的行业、外商只能与本地企业合资经营的行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才能经营的行业。

2.3 只允许国营的行业包括:根据政府指令进行的安全及国防相关产品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及服务、仅限政府制定邮政运营主体运营的邮政服务及邮票发行、航空交通服务(包括航班信息服务、警告、航空咨询服务、航空管理)、导航、自然林管理、放射性物质(如铀、钍等)可行性研究及生产、电力系统管理、电力项目监管等9项。

2.4 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包括:使用缅语或缅甸少数民族语言的新闻出版业、淡水渔业及相关服务、动物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宠物护理、林产品加工制造、依据矿业法开展的中小型矿产勘探开采及可行性研究、中小型矿产加工冶炼、浅层油井钻探、签证及外国人居留证件印制发行、玉石和珠宝勘探开采、导游、小型市场及便利店等12项。

2.5 外商只能与本地企业合资经营的行业包括:渔业码头及渔业市场建设、渔业研究、兽医、农业种植及销售和出口、塑料产品制造及国内销售、使用自然原料的化学品制造及国内销售、易燃品制造及国内销售、氧化剂和压缩气体制造及国内销售、腐蚀性化学品制造及国内销售、工业化学气体制造及国内销售、谷物加工产品制造及国内销售、糕点生产及国内销售、食品(牛奶及奶制品除外)加工及销售、麦芽酒生产及国内销售、酒精及非酒精饮料生产加工及国内销售、饮用纯净水生产及国内销售、冰块生产及国内销售、肥皂生产及国内销售、化妆品生产及国内批发、住房开发销售及租赁、本地旅游服务、海外医疗交通服务等共22项。   

2.6 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行业包括:需经内政部批准的使用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成分生产及销售药品行业,需经信息部批准的使用外语出版刊物、广播节目等6个行业,需经农业畜牧与灌溉部批准的海洋捕捞、畜牧养殖等18个行业,需经交通与通讯部批准的机动车检验、铁路建设及运营等55个行业,等等,共有10个部委辖下的126个行业。 

3.缅甸对外商投资方式的规定

(1)自然人合作:缅甸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自然人在当地开展投资合作。但是,出于项目风险隔离以及规范操作的考虑,通常投资者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的落地操作。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外商投资方式:外商在缅甸投资可以根据《缅甸公司法》设立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或公众有限公司)、海外法人(Overseas Corporation,相当于分公司或代表处,《缅甸公司法》不再区分前两者的注册形式)。在不违反限制投资行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外商可以自由选择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或者并购等方式进入缅甸。《缅甸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出资形式没有限制,现金、设备或技术投资等都可以作为股东出资方式。缅甸并不禁止外国投资者以二手设备出资,但在向缅甸投资委员会申报投资许可以及设备进口清单时应当列明设备有关情况。   

三、 缅甸设立公司相关法律规定 

1. 缅甸的商业实体形式
在缅甸,商业实体的主要形式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和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1)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最常见的商业实体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是根据2017年《缅甸公司法》设立的。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DICA)(www.dica.gov.mm)管理公司法事务,同时也受理公司注册。公司法区分了缅甸公司和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是指海外法人或外国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35%以上所有者权益的公司。   
私人有限公司具有以下一些优点:   
- 设立简便;
- 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所持股份的未实缴金额(如有);
- 公司是一个与其股东分立的实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持有资产。
缺点包括:
- 负有备案和报告义务,意味着公司的特定信息可以公开获得;
- 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居住在缅甸的董事。
(2)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有限公司在缅甸越来越普遍。公众有限公司本质上具有与私人有限公司相同的优点,但是要遵守更严格的监管和报告要求。公众有限公司也可以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公众有限公司必须至少有三名董事,其中至少一名董事必须是通常居住在缅甸的缅甸公民。
(3)独资(个体经营)
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形式在缅甸的小企业中很常见。
优点包括:
- 由于很少有正式的规章制度,因此可以通过非常灵活的形式经营;
- 没有最低资本要求或持续的备案义务。
缺点包括:
- 所有者个人对企业的债务和责任承担无限责任;
- 所有者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会导致企业停止营业。
(4)分支机构(分公司)
海外法人可以通过注册分支机构在缅甸建立业务,其优点包括:
- 注册简便;
- 该海外法人将直接参与在缅甸的业务。
缺点包括: 
- 负有备案和报告义务,意味着分支机构的特定信息可以公开获得;
- 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注册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海外法人负责承担业务责任。
(5)代表处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2016年《金融机构法》(及其二级立法)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不能在缅甸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代表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设立该代表处的外国实体将承担在缅甸发生的任何责任。在其他司法管辖区通常被认为是代表处的实体,与在缅甸注册为海外法人并可以开展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相似。
(6)其他实体 
普通合伙在缅甸也可作为一种商业实体,但并不常见。其他较不常见的实体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和商业协会。
2.在缅甸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的具体步骤和审批流程
以注册成立私人有限公司为例,有以下相关程序和要求:
(1)监管框架
成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2017年《缅甸公司法》,该法是管辖私人有限公司成立、注册、公司治理和报告要求的主要立法。私人有限公司的清盘应根据2020年《破产法》进行。私人有限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股东,还必须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缅甸的董事。
(2)按需定制公司或使用壳公司
通常不使用壳公司,部分原因是用来对壳公司进行所需变更的时间足以按需定制设立新公司。
(3)设立过程
设立具有外商所有权的公司需要准备公司注册文件和缴纳150,000缅币的注册费,完整填写在线注册表格并提交至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的MyCo网站。
提交的信息应包括公司名称;董事和公司秘书(如公司选择拥有一名公司秘书)的详细信息;股东的详细信息,并确认外国人是否持有超过35%的股份;在缅甸的注册地址和主要营业地址(如果与注册地址不同);公司的资本结构和发行股票的类型的详细信息;选择将使用示范章程或提交注册定制的章程(章程必须盖章)。
在公司注册后,注册处会签发公司成立证书。公司还必须进行商业税收注册,以及在缅甸劳动部注册其雇员信息,并向社会保障委员会注册以获得社会保障福利。
3.公司治理相关法律规定
3.1 对公司股东数量的限制和最低投资额或最低股本的要求;
根据2017年《缅甸公司法》,私人有限公司股东数量不得超过50名。
设立公司没有一般的最低股本要求,但是可能存在相关部委根据业务部门设置的最低股本要求,例如缅甸中央银行为银行设置的要求,以及计划、财务和工业部为保险公司设置的要求。
3.2 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2017年《缅甸公司法》,股东可以通过预先规定形式的转让文件转让任何股份,经妥善盖章并交付给公司。如果根据其章程的明确授权或股票发行条款,或遵守适用的法律,经董事会通过决议并列出拒绝转让的理由,公司可以拒绝注册该转让。
如果由于股权转让而使该公司成为或不再为外国公司,则转让人或受让人(或两者)必须就此变更发表声明。
对于经缅甸投资委员会许可或获得其认可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必须在转让后通知缅甸投资委员会。如果公司有缅甸投资委员会的许可,股份转让可能导致非关联实体获得公司的多数股权或控制权,或者公司资产的50%或更多的,则必须事先获得缅甸投资委员会的批准。其他限制适用于在某些业务部门运营的公司,例如金融服务、电信和传媒。
3.3 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规定和一般性限制;
公司应当根据《缅甸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董事会来管理公司。私人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公众公司必须至少有三名董事,其中至少一名必须是通常居住在缅甸的缅甸公民。持有股份不作为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但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说明。对于外国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必须是缅甸的常住居民(一年至少居住183天),对其没有国籍要求。
董事有权管理公司的业务,并可行使公司所有权力,除非《缅甸公司法》另有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该权力由股东大会行使。董事有权根据《缅甸公司法》批准股份的转让、发行和配发,进行股本的催缴和支付股息。董事会可以在董事中任命常务董事。在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董事可以将其根据《缅甸公司法》可行使的任何权利授予常务董事。
3.4 有关公司股东大会的规定;
(1)根据《缅甸公司法》,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 持有不少于实缴股本总额10%的两名或以上股东可以召集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为:私人公司两名股东,公众公司五名股东。
根据DICA示范章程,对于有两名股东的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为两名股东;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股东,则法定人数为一名股东。
(2)对于特定事项的投票规定;
《缅甸公司法》认可两种类型的股东决议:
- 特别决议。在做出有效通知后(该决议案作为特别决议提出),决议案应以出席(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不少于75%的表决权获得多数通过。
- 普通决议。在做出有效通知后(该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提出),决议案应以出席(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不少于50%的表决权获得简单多数通过。
3.5 有关小股东保护的事项
公司章程可以为小股东提供进一步的保护(只要与《缅甸公司法》保持一致)。实践中,通常会在股东协议中看到对小股东的进一步保护。例如,通过给予该股东或其任命的董事否决权。缅甸的公司可以拥有不止一类的股票,并且不同类别的股票可以具有不同的投票权和股息权利。《缅甸公司法》包含对不同类别股票权利的保护: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变更或取消某一类股票权利的程序,则仅可以按照该程序变更或取消这些权利,并且只有遵守了程序本身,才能变更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上述程序,则只能通过公司的特别决议,并经持有至少该类别75%投票权的股东同意,才能变更或取消该类别股票权利。
拥有至少10%相关类别股票的股东不同意决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一旦提出此类申请,除非经法院确认,否则变更无效。如果法院确信该变更会不公平地损害申请人所代表的该类别股票的股东,则法院可以撤销该变更。

四、缅甸针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和保护机制

1.优惠政策框架
《缅甸投资法》规定了按照投资地域区分的免税政策,共分三类地区:第一类为最不发达地区(简称一类地区),第二类为一般发达地区(简称二类地区),第三类为发达地区(简称三类地区)。在一类地区投资的企业至多连续7年免征所得税,二类地区至多免征5年,三类地区至多免征3年。在联邦政府批准后,投资委将根据情况调整该地区分类。所得税豁免仅适用于依委员会通知所指定的鼓励投资行业。
2.土地保障政策
据《缅甸投资法》,取得缅甸投资委员会许可或认可的企业,可以长期租赁土地,租赁期限最长可以达70年(50+10+10)。
3.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缅甸投资法》,取得缅甸投资委员会许可或认可的企业,可以向缅甸投资委员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进口设备关税等减免。
4.此外,缅甸投资委员会将视情审批以下税务减免情形
(1)在投资项目建设期或筹备期间对确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器材、零部件及无法在本地取得的建筑材料和业务所需材料,豁免和(或)减少关税或其他境内税种;   
(2)对出口导向的投资项目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豁免和(或)减少进口关税或其他境内税种;   
(3)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半成品,退还进口关税和(或)其他境内税种;   
(4)若经委员会批准增加投资致使投资期限内原投资项目规模扩大,在投资项目建设期或筹备期间对确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器材、零部件、无法在本地取得的建筑材料和业务所需材料的关税或其他境内税种的豁免和(或)减轻,亦相应调整扩大。
5. 经投资者申请,委员会审核后,可以授予下列税收减免优惠
(1)若将已获投资许可或投资认可的投资项目所得利润,在1年内再投资于同一类项目或相似类型项目,则其所得税可以获得减免;   
(2)为所得税纳税评估目的,自投资项目开始运营的年度起,以一个低于投资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建筑物或资产规定寿命的期限进行加速折旧的权利;
(3)自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与投资项目有关并为联邦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研发费用的权利。
6.  行业鼓励政策
2017年4月1日,缅甸投资委员会发布2017第13号通知《鼓励投资行业分类》,根据清单共计20类行业被列为缅甸鼓励行业,工业区或工业园区,新的市区,公路、桥梁、铁路线,海港、河港、无水港的建设,发电、输电和配电等属于鼓励行业。符合鼓励清单范围的行业,可以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2017年6月,缅甸投资委员会再次发布通知鼓励投资者投资10个行业,并且缅甸投资委及地方政府部门将对投资者提供必要协助。这10个行业包括:(1)农业及相关服务行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业;(2)畜牧业及渔业养殖;(3)有助于增加出口的行业;(4)进口替代行业;(5)电力行业;(6)物流行业;(7)教育服务;(8)健康产业;(9)廉价房建设;(10)工业园区建设。  
7.地区鼓励政策 
《缅甸投资法》规定在一类地区投资可最多享有7年免所得税待遇,包括13个省邦的160余个镇区;在二类地区投资可最多享有5年免所得税待遇,包括11个省邦的122个镇区;在三类地区投资可最多享有3年免所得税待遇,包括曼德勒省的14个镇区和仰光省的32个镇区。投资于符合《鼓励投资行业分类》所规定行业的项目可享受以上免税待遇。    

本文作者吴宇宏,融商研究员,德恒成都办公室合伙人;兼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和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证券、境外投资及融资、外商投资、和争议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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